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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82号 2000年4月2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税款所属期)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17%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超过按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的部分,已经入库的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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