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0]142号 2000年4月24日)
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9)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原则
1、优化配置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3、水库单独核价。水库系独立的水工程,供水范围明确,能单独核算供水成本,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按供水成本及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4、水利价调整与整顿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自来水厂的水,是自来水厂的原材料,因此,这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分类增加了该项,取消自来水按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的做法。船闸用水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这次水价调整,增加了该项供水分类。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取消冲污水费。对在地面水污染严重地区,确需水利部门抽(引)排冲污稀释的,按照谁要求冲污,谁交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用水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二、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原则,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分类水价标准详见附表。
船闸用水价格另行规定。徐州市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船闸用水,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收取航运补水费的复函》(苏政办函字(88)8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广泛宣传。水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县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收交水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宣传水费收交的目的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水费收交工作的领导,充实水费专管人员;要组织人力对各类用水状况进行一次普查,为确保水价改革顺利设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切实加强计量实施的安装和收费工作,要把用水计量作为我省当前水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确保水费及时到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逐级上交。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