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 深运[2000]9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交办字[1999]210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近期举办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参培人员条件
此次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从在职的汽车维修质检员中选送。要求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2人,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1人,同时,所有参培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二)持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证书并从事质检工作3年以上;
(三)持有汽车驾驶证;
二、培训内容
(一)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质量总检员的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基本原理、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学习完成或指导他人完成车辆进厂报修、维修、竣工出厂全过程的各项质量检验工作。
三、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及考核
(一)培训工作安排在今年5至6月份进行,具体开班时间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但全市此项工作要求按省厅指示在6月30日前完成;
(二)培训地点:特区内,授课点设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地址:市罗湖区东昌路新永通大厦4楼);宝安、龙岗两区的培训地点由区交通局与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商定后另行通知;
(三)培训方式:培训班使用交通部编写的全国统编教材,采取集中学习和函授相结合的方式;
(四)考核:考核分理论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技能操作考试采用现场操作考核。
四、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