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清缴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 深运[2000]99号)
各有关出租小汽车企业:
《关于进一步落实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收缴计划的通知》(深运[1999]2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欠缴车牌款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在1999年12月31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但也有少数欠缴车牌款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车牌款本息缴交任务,至今仍拖欠部分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研究决定,所有欠缴车牌款(含利息)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局除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外,还将采取强制性措施,即按欠缴车牌款数额(按21.8万元每台车为计算标准)回收相应的出租车营运牌照,并终止已回收车牌出租车辆的营运,以充抵欠缴车牌款企业欠缴的车牌款本息。确保车牌款上缴财政专户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