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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130号 2000年4月17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减轻用户的电费负担,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现就农村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被列入省政府确定的淮北23个农村改水县(市、区)的农村改水用电价格,暂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苏价工(1999)256号)规定的城市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不再按当地农村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淮北农村改水县的名单见附件)。
  二、农村的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的照明用电价格,暂按当地的农村居民到户照明类电价执行,不再按农村其他照明类电价执行。
  三、以上通知从2000年5月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和宣传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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