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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
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192号 2000年4月28日)


各区县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做好开具税务凭证的统计管理工作,开具税务凭证后,应及时将开具情况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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