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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157号 2000年4月13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对于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高校后勤实体须持相关证明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征收分局批复后应同时抄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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