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负责组织,税务所具体实施。
四、内容与时间
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分季度进行,每一季度根据下个季度专项检查计划的安排,作为本季度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的内容。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审核对象
各单位税务检查部门,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列出所辖区内所属行业的全部户数的名单,按照税务所管辖范围,以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税务所实施案头稽核工作。同时,将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的审核户数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二)审核分析
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税务检查任务,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初始税务登记和以前两个纳税年度的各税各期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与分类
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审核分析的结果,将纳税人进行以下分类:
1、正常申报户:包括有问题户、未发现问题户和新办户(办理税务登记不满半年的);
2、非正常申报户: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迟报催缴确认因地址变更找不到或实际已不存在的。
(四)制作《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
稽核人员根据对纳税资料的审核情况,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分类的依据和审核意见,经税务所长审批后,上报检查部门。
(五)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税务所将审核分类结果上报检查部门,由检查部门根据审核的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在确定专项检查对象时,除下列情况原则上均应列入专项检查的范围:
(1)新办户;
(2)非正常申报户;
(3)定额征收户;
(4)在一年内已实施过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户。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检查部门,于本季度结束后,将确定的专项检查对象名单并附初始申报资料转交稽查所实施专项检查。对于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名单上报市局。
六、专项检查情况反馈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务检查工作的作用,提高检查人员的审核工作水平,案头稽核工作结束后,税务检查部门应将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按照《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反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反馈工作。专项检查的结果,由实施检查人员填制情况反馈单,报税务检查部门,由税务检查部门将反馈单转交有关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