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
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0]1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案头稽核工作为其他税务检查形式提供案源的作用,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市局在2000年第一季度,开展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市局制定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是案头稽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和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选案方法的工作制度。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有效开展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工作,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4日内,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三、各单位应将在实行案头稽核确定专项税务检查对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4月25日
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
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案头稽核为其他税务检查形式提供案源的作用,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市局和各区、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时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任务
通过稽核人员对纳税人的初始申报内容、按时申报纳税的情况和各期纳税申报内容的审核,发现纳税异常和疑点,为专项检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案源,提高专项检查的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