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委托拍卖、变卖函
35.以物抵债财产估价单及领导批示
36.变通执行方案及领导批示
37.案款暂存单
38.发还案款凭证
39.案款发放明细表(适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
40.中止执行裁定书正本、终结执行裁定书正本、不予执行裁定书正本或者执行和解协议书(或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笔录)中止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条件,附上相应的书面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不同情形附上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表示撤销的笔录;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撤销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死亡证明书、无遗产可供执行和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材料;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权利人的死亡证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执行和解结案的,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书(或笔录)后面附上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41.传票及传票存根
42.送达回证
43.备考表
44.证物袋
45.卷底
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与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联系、研究、交换意见的笔录
5.与有关协助执行人联系工作笔录
6.执行预备会议笔录
7.执行方案
8.强制执行裁定书原本
9.罚款、拘留、搜查的请示、报告和院长批示
10.合议庭评议笔录
11.向庭长请示、汇报笔录
12.向院长请示、汇报笔录
13.给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
14.内部请示及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