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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的通知

  34.委托拍卖、变卖函
  35.以物抵债财产估价单及领导批示
  36.变通执行方案及领导批示
  37.案款暂存单
  38.发还案款凭证
  39.案款发放明细表(适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
  40.中止执行裁定书正本、终结执行裁定书正本、不予执行裁定书正本或者执行和解协议书(或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笔录)中止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条件,附上相应的书面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结案的,应当在裁定书上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按不同情形附上相应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表示撤销的笔录;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撤销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死亡证明书、无遗产可供执行和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材料;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权利人的死亡证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该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应当附有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裁定书。执行和解结案的,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书(或笔录)后面附上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41.传票及传票存根
  42.送达回证
  43.备考表
  44.证物袋
  45.卷底

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与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联系、研究、交换意见的笔录
  5.与有关协助执行人联系工作笔录
  6.执行预备会议笔录
  7.执行方案
  8.强制执行裁定书原本
  9.罚款、拘留、搜查的请示、报告和院长批示
  10.合议庭评议笔录
  11.向庭长请示、汇报笔录
  12.向院长请示、汇报笔录
  13.给有关上级机关的报告
  14.内部请示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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