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卷文书、材料
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12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我院曾于1992年10月22日以京高法办发[1992]20号下发《关于试行<执行案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的通知》,试行期间,我们收集到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 实际,我们重新拟定了《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高级法院执行庭。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案卷文书、材料制作要求及装订排列顺序(试行)
正卷
1.卷宗封面
卷宗封面应当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逐项如实填写。
“执行标的”项应填写完整。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可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案件,可填为“交付(或返还)××(物)”;完成特定行为的执行案件,可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等等。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执行结果”项,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结案方式”项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全部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
“结案日期”项应填写在本院结案登记部门登记报结的日期。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包括以下项目:案件类型,收案时间,案号和案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名称(姓名),简要案情,执行标的,收案人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意见和备注。
4.(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书及所附材料
5.申请执行书(或口头申请笔录)、移送执行书或委托执行书
6.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等)
7.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号;申请执行人名称(姓名);告知该案已经立案,限期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事项;通知书的制发时间。
8.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