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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鹤洲收费站通行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
鹤洲收费站通行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308号 2000年4月30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鹤洲收费站通行费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0]93号)收悉。关于公路部门收取过路过桥费的收入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610号)已经明确要征收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为方便征管,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鹤洲收费站收取的路桥通行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也未列入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因此,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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