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伙人分配结算的财产,应以金钱计算。对于其投资,可以退还原物,也可以折价退还;以用权益投资者,应一律退还原物,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投资的,还应退还该权利,并协商处理;以技术出资的,因其技术已经应用,应协商处理。可以作价退还,也可以禁止合伙事务所继续使用该技术。
2、合伙共有财产全部消灭及清算
合伙解散,是合伙共有财产全部消灭的原因。合伙一经解散,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必要前提即不存在,合伙共有财产关系当然终止,因此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后果。
合伙解散的原因是:
(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但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后,合伙继续经营合伙事务时,法律视为不以定期期限继续其合伙协议,不发生合伙解散的后果。
(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这种解散,不论合伙协议是否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伙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则应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关系在其他合伙人中继续存在。当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消灭。
(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带来已经作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如一次性经营某事业,或为某事业服务,该项事务结束,即为完成,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观预测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变化,而使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合伙归于解散。
合伙解散,直接导致合伙共有财产终止,应对合伙共有财产进行清算。
具体的清算,应依以下程序进行:
(1)了结财产。即了结出存的合伙事务。这种事务,应当以着手者为限,未着手的事务,不再执行。已着手的业务合伙事务,至合伙解散时尚未完结,应在清算中执行完结,或采取其他办法了结。
(2)收取债权。即将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予以实现。尚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采取转让他人或换价的方法收取,也可以划入剩余财产之中。
(3)清偿债务。对于已届清偿期限债务,用合伙财产予以清偿。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将清偿所必需的数额,由合伙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予以保留,或者进行提前清偿。
(4)退还出资。在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有财产中,应先退还各合伙人的出资。偿还出资以财物出资为限,出资为现物并尚存在的,应退还原物,金钱出资可原物已无法退还者,以金钱退还。若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出资者,则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平均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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