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运行两年多时间,从两年多的合伙实践看,我市一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共有财产存在模糊的认识,有的事务所表面上财产共有,实际上各自为阵,没有体现合伙性,事实上,在一个合伙事务所内,即使合伙人独立承揽的业务收入在没有分配之前,其性质仍为合伙共同财产,其他合伙人(即使不是他本人承揽的)仍有受益权;有的虽然成为合伙体,但在经营过程中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问题较多,例如合伙擅自将业务收入隐藏、转移、占有已有;未经其他合伙同意擅自支付佣金;未经其他合伙同意私下占有共有财产等等,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对共有财产的非法侵占,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这些问题,希望引起事务所的关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协会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
对于合伙债务,由于目前我市乃至我国没有出现一例追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使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认为不够具体、深刻,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引起合伙人足够重视,因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一定要有预见性,要从合伙债务的清偿认识到合伙财产如何进行管理和使用,从而进一步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的消灭及其分割
合伙共有财产的消灭原因,分为两种,即合伙解散和合伙退伙。合伙解散引起合伙共有财产的全部消灭,合伙人退伙引起合伙共有财产的部分消灭。合伙共有财产全部消灭,应当对退伙人的应有份额进行结算。这种清算和结算,在共有关系理论上,都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1、合伙共有财产部分消灭及结算
合伙人退伙是合伙共有财产部分消灭的法定原因。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具体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支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合伙人无论是声明退伙,还是法定退伙或被开除退伙,都使该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在合伙共有财产关系上,则表现为失去共有人的资格,应对其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进行结算,分配其应得的损益,除此之外,整个合伙关系及合伙共有财产继续存在。
退伙的财产结算,其标准时日分为原则标准时日和例外标准时日。原则标准时日,是指退伙的财产结算应以退伙协议签署日合伙事务所的财产状况为准,以该时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计算退伙事务于退伙日尚未了结时,于事务了结之时再计算其享有份额。分配其损益。
具体的结算,应以结算标准时日的合伙事务所财产状况为准,计算合伙的现存财产和所负的债务,综合计算余额,按退伙人应享的份额计算,盈余则分得财产,亏损则分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