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共有财产一经发生,合伙组成即可进行经营活动。
合伙共有财产发生之后,发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在合伙人之间就合伙财产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对合伙共有财产产生的保全效力。
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1)合伙人作为合伙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对于合伙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2)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处分权必须共同决定,个别合伙人无权单独自行决定处分;(3)对于合伙经营盈余,各合伙人均享有红利分取权;(4)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均享有物上追及权;(5)合伙人为保全、养护、维护、改良合伙共有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应从合伙共有财产中支出,个人支付的,享有费用补偿权。
对于合伙共有财产的保全效力,是指法律设置各种规定,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持合伙组织的共同事业,保护合伙组织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保全效力是:(1)合伙人在合伙解散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共有财产;(2)合伙债权的全力人必须对合伙事务所履行债务,禁止该债务人将合伙债权与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抵销;(3)对于合伙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合人的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4)合伙人的债权人在合伙存续期间,就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共有财产的扣押。
合伙债务属于合伙消极财产,合伙共有财产发生之后,对于合伙债务亦发生效力。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完全不同。合伙人个人债务,是合伙人个人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与债权人是债权务的当事人,与合伙事务所合伙团体毫无关系,因此应当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债务的清偿还,首先由合伙共有财产承担,合伙共有财产清偿不足,各合伙人以约定的全部个人财产连带承担,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时,又负有个人债务所清偿的,应当以合伙的债权优先还是以个人的债权优先?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进行清偿,即:合伙人的债权人优先于个人债权人在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清偿以后如有剩余合伙财产,即根据合伙人的应有份额或约定进行分割,再由合伙人偿还各自的个人债权人,同时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在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如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再用于偿还合伙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