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共有说。这种主张认为合伙财产与各合伙人自己所有的其他财产是划分开来的,有相对的独立性,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的出资与积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民法通则》第
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统一管理和使用”,第2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正是基于此,《
合伙企业法》第
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立法上虽作两款规定,但并不能解释为合伙财产可以分成不同性质的两部分。
2、出资与积累两立说。认为《
民法通则》第
32条第1款与第2款的不同规定,就是为了体现差别,且第1款未对合伙投资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不否认出资可以构成按份共有,也不排除出资仍归个人所有。至于合伙积累,为共有财产,性质当属共同共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应当改变合伙财产性质的一般理解,承认合伙财产可能由合伙人个人所有而不形成共有的财产组成,或由合伙个人所有与合伙共有的两部分组成。
3、按份与共同两立说。认为合伙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类,多数情况下如营利性商业合伙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少数情况下和非营利性合伙的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
目前法律界的普遍看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判例是,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的财产,还是非营利性合伙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权,或称共同共有关系。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的发生及效力
合伙共有财产基于下述两个条件发生:
1、合伙关系成立。与任何共同共有关系的发生一样,合伙共有财产基于合伙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各合伙人就组织合伙事务所而成协议,签订合为合同,该合同一经生效,合伙关系即告成立。合伙关系成立是合伙共有财产发生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只有合伙关系并不能自然发生合伙共有财产,这一点,合伙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大不相同。
2、各合伙人按约定投资。合伙人投资,是合伙财产的最初来源。各合伙人应按约定向合伙事务所投资,这些投资进来的财产,构成合伙共有财产的基础,合伙共有财产基于此而发生。投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设备;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他用益物权,例如将某一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可以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