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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认定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认定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深注协秘字[2000]55号 2000年5月10日)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或协议向合伙事务所投资的财产和合伙事务所在共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从法律上来讲,属于合伙共有财产。
  合伙共有的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法共有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发生,必须具备其前提条件,即合伙关系存在。合伙关系依合同而产生,当合伙关系产生后,合伙共有财产的产生的存在而必须发生,合伙人如果约定合伙财产为某一个人所有则无效。合伙共有财产的发生具有法定性。这是一种强行法规定,任何合伙组织的财产关系,均须接受法律的约束。
  2、合伙共有财产具有组合性。它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合伙的投资,一部分是合伙经营的收益积累。在这一点上,合伙共有财产与其他共有的没有这种财产的区别,有的有这两种财产但不能分得这样截然分明。
  3、合伙共有财政体现全体合伙的共有权。对于合伙共有的财产,全体合伙的都是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权益义务关系与其他共有一样,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合伙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也要平等地承担义务。
  4、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并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财产而设定的权利为连带权利,每个合伙人都是连带债权人;基于菜有财产发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每个合伙都是连带债务人。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共有财产的性质
  在我国,合伙财产究竟是什么性质,始终存在争议。在《民法通则》公布施行之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伙财产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认为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
  《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公布施行以后,认为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已成为共识,但关于合伙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伙投资与合伙积累究竟是否为同一性质的共有,在法律界有不同的意见分歧,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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