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⒈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⒉各项管理制度。
⑴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⑵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⑶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⑷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⒊控制医疗费用措施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⒋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⑴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⑵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⑶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⑴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⑵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⑶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⑷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