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这次认定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等
  2、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略)

  附件1:

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⒈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⒉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⒊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⒈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⒉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⒊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⒋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⒌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