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这次认定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等
2、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略)
附件1:
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⒈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⒉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⒊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⒈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⒉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⒊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⒋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⒌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