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单位或个人以及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金融、保险企业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犯罪行为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且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规定承担的部分。
三、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以及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贷款呆账损失,每笔单项损失在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应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贷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必须填报《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呈报表》,并写出书面报告,由行长、总经理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后,报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二)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和《呈报表》后,应严格按规定逐笔审核,并写出专项调查报告,对符合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三)核销和扣除。各金融、保险企业收到国税机关允许核销和扣除贷款呆账的审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税收和财务处理。实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应先冲减呆账准备金,不足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申报呆账核销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形成贷款呆账的原因,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
(二)《呆账损失核销呈报表》。
(三)人民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均为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五)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呆账审批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尽快作出批复。需报省局审批核销的呆账,在市、州国税局审批之后,由省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集中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贷款呆账核销呈报要求
(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呆账货款,必须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二)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必须真实可靠、手续完善、资料完整、填写表格必须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