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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0]108号 2000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和与省有关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要统一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的,必须由省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报省国税局审批,年终可按省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扣除。如果以市、州级统一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的,应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凡未经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的,其监管层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据以扣除,对超过的部分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贷款呆账的认定条件
  贷款呆账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的清偿能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列为呆账
  (一)借款单位或个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或者失踪,并且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单位或个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惨重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单位或借款个人按规定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抵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借款单位或借款个人向法院申诉,并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单位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单位或者借款人触犯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下列情况不能列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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