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对上报2000年外汇
借款以税还贷项目及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2000年5月10日 湘财外字[2000]17号)
为做好2000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查及总结“九五”期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函字(2000)26号文件精神,现将“2000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组织核对、调查。“审核表”请于今年5月25日以前、“调查表”请于今年10月30日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2000年的核查范围是1999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以税还贷政策、2000年度仍继续执行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的原因及当地财政承诺负担该项目所退税款(项目所缴增值税25%部分)的文件。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在上报的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不再申请以税还贷,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凡在1999年将退税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
3、“调查表”的填报范围与2000年核查范围一致。
附件:1、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调查代码
2、2000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略)
3、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情况调查表(略)
4、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调查编制说明
附件1:
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调查代码
1企业主代码:
2企业名称(盖章):
3项目名称:
4项目属性:
5企业隶属关系:
6企业性质:
7企业规模:
附件4:
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调查编制说明
一、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调查代码
1企业主代码仍按1996年调查时确定的代码填写,补报的项目按原序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