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五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17号 2000年5月17日)
各分局、区局:
为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其抵扣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收购发票是在特殊情况下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的一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可抵扣收购发票和不可抵扣收购发票两类,可抵扣收购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组成,只限于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没有抵扣联,供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资格审查
(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二)企业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须提供资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详见附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
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供票的具体意见,申请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申请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的, 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自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