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财预[2000]48号 2000年5月9日)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的规定》(财会字[1999]32号)的有关精神和事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设置的要求,现对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作出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专用基金一住房基金”科目核算;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暂存款一住房基金”科目核算;考虑到住房基金存款与正常经费存款不同,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因此还应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另外还可以根据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运用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住房基金收入的核算事业(行政)单位从各种来源渠道取得住房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暂存款―住房基金”)科目。事业(行政)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暂存款―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行政)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资金,借记相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暂存款―住房基金”)科目。
三、住房基金支出的核算事业(行政)单位向物业管理部门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支付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时,借记“专用基金一住房基金”(“暂存款―住房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
四、住房基金辅助账对住房基金的核算,只有涉及单位资金活动的事项才属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的核算范围,其他的资金活动并不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的范围。因此,单位应通过设置住房基金辅助账的形式对其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五、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分别按《转发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1999]39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苏财综[1999]40号)文件办理。以上规定,与财政部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