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关于部分企业新增用电量适当降低电价的通知
(苏计经调发[2000]767号、苏价工[2000]148号 2000年4月29日)
各市经委(计经委)、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1999)2189号文件和省委2号文件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鼓励企业多用电,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决定对部分企业的新增用电量在电价上给予适当优惠。
选择企业的原则是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企业和经济新增长点中用电增长较多的企业,这个政策体现了省政府扶优扶强、抓大扶新的精神,一定要认真安排,统筹兼顾,规范运作,把政策落到实处。
具体操作办法,有企业所在地供电局在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结算电费时,每季度第一、二个月按正常电价结算,第三个月对当季电量比上年同季增长部分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化肥企业增长电量享受省戴帽电量的不再优惠)。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