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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废止
《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的通知
(京价(法)字[2000]205号 2000年5月15日)


各区县物价局、商委、旅游局:
  1995年8月,为制止饮食娱乐业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7年4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委、市旅游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发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制止饮食娱乐业欺诈宰客牟利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在饮食娱乐业经营多样化、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促进饮食娱乐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废止《规定》,实行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规定》废止后,为保持饮食娱乐业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认真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饮食娱乐行业成本卡制度和结帐单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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