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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288号 2000年4月25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3月5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原来对建筑安装企业下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部分承接了零星工程,但未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且企业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非建安企业,仍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不给予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今后如有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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