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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有关程序和批复问题市局将另行发文,在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正式接单后,区别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市局批复退税的,由各局根据市局文件按企业进行分解,制作通知,告知批复情况及诉权。
  (二)审核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查处的,由查处部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予退税的,由各局批复,说明原因并告知诉权。
  五、关于其他申请事项
  纳税人提出的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申请事项,凡属于需首次确认后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如:即征即退、福利企业等等需经审批后方可享受某种优惠政策的事项)的,在首次确认时应予批复,以后执行该批复时,经审查后完全同意(批准)的,可不予批复,部分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的,应作批复,说明原因及理由并告知诉权;属于即时发生的申请事项(如:缓缴税款申请等等),经审查后不论是否同意(批准),均应批复,说明原因及理由并告知诉权。
  六、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
  现行《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诉权的内容是在文书下方的注解栏。告知诉权应是税务文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放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更改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在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发放前,现行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继续使用,但各局在使用时应自行将有关告知诉权的内容添加在正文的最后一段。
  七、关于诉讼期限
  凡涉及有关纳税人诉权中的提起诉讼的期限,除了征管法规定的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外,对其他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一律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执行。各局自行在有关批复文书中修改。
  附件:1、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批复(格式)(略)
  2、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批复(格式)(略)

20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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