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附件1、附件2”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
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法[2000]3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市局下发了《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9]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近来陆续接到各局来电,要求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经市局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属于核发证件行为,在登记、变更环节核(换)发证件的不给批复,不予核(换)发证件的应做出批复并说明理由;对纳税人撤销登记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结税结票手续,未发现问题同意撤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撤销登记,凡办理结税结票手续中发现问题的,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提出的迁移税务登记事宜,应予办理,不使用批复。
二、关于发票领购
市局将修改并重新印制现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加入有关诉权内容。新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下发使用前,现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可继续使用,但有关诉权内容由各局自行打印添加到表中,可不使用批复;自行打印添加有困难的,应按208号文的规定使用批复;印章一律用局章,不得使用征管科印章。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及印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审批程序,市局已在京国税[2000]049号文件中明确。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文书及印章,经市局研究决定,全市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文书及印章(样式附后)。统一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认定使用的文书及专用印章由各局自行印制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