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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管理企业的第一线服务人员,主要是收费管理、零维修、保安、保洁人员,要求着装整齐、统一挂牌服务;服务用语规范、服务行为文明礼貌,并将有关内容在公共宣传栏或公共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处公布。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各项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在小区公告栏内和企业服务部门给予公布。
  (三)今年内业主和住户对服务的投诉情况。
  五、各管理企业自检后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自检情况表》(式样附后);
  (二)对照自检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2、公共服务性、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3、小区管委会、居委会和业主的监督机制、监督程序;
  4、小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投诉的处理部门和程序,以及发生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
  (三)小区管委会和居委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书。未成立管委会的,提交不少于5%的业主代表的意见。
  今年内业主和住户对服务的投诉情况的解决记录。
  六、检查后的处理工作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查,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恶劣、造成小区居住环境恶化的,经小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区县小区办认真核查,将处理意见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小区办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经检查不合格的小区,各区县小区办应按照如下程序告知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1)口头告知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具体事项,并听取企业的说明;
  (2)对确需限期整改的,以区县局名义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企业,因“未达到《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所提出的要求,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整改,限期三个月”;
  (3)告知企业整改后二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2、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次检查要求的,各区县小区办应与区县局法制部门协作,按照下列程序,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1)经限期整改后,对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小区,各区县小区办应以区县房地局名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明确:“因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第十九条予以警告,或限期改正,或罚款。管理企业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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