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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全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物字[2000]第371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公司:
  自《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颁布执行以来,全市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基本要求》逐步加以规范,使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改进。但仍有部分小区和管理企业存在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电梯服务时间无保证、环境卫生无人保洁、保安服务不规范、收费项目不透明、不公开、收费不给凭据、服务范围标准不明确等现象,致使近期群众投诉增多。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为了纠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规范的行为,改善企业经营服务,树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形象,拟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基本要求》为依据,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取消少数群众意见大、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检查范围
  全市十八个区县,1999年以前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由小区所在地的区县小区办组织,逐一进行检查。检查以居住小区管理单位自检为主,市区县小区办抽查为辅,检查的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差、居住环境差的居住小区。
  1、1999年下半年《基本要求》已通过达标考核的小区,必须按此次检查内容再进行一次自检。各区县小区办在自检基础上组织抽检。
  2、1999年未参加达标考核的小区,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全面贯彻《基本要求》,并结合本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小区所在地区县小区办要以此类小区为重点,在其完成自检后,对群众投诉多的小区必须实地进行检查,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三、检查时间
  各区县小区办要在2000年6月10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各管理企业的自检和整改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完成,6月25日-7月5日由市区县小区办安排重点实地检查,7月上旬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处理意见。
  此次检查工作要达到本区县居住小区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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