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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278号 2000年5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财税[1999]273号及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带有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的、符合下列第(一)、(二)款之一的电子出版物,也可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行制作并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出版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合同、协议。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收取的有关电子出版物程序、内容的审定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并销售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委托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受托制作合同。
  三、根据现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的规定,对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销售的使用手册,应按电子出版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电子出版物,与纸制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除外)一并销售的,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按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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