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解放军
总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京价(收)字[2000]230号 2000年5月26日)
解放军总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开办特需医疗部事》的申请收悉。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通知精神,经审核,同意你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特需医疗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部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对违反物价规定的物价部门将按
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特需医疗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