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等
招生考试不得收取电子档案摄像费的通知
(苏价费[2000]158号 2000年5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1994年《关于学历教育收费政策界限的批复》[计价格(1994)1659号]中规定:“招生考试收费,除报名费、考务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借招生之机自立名目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我省为确保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的实施,尽快实现录取手段现代化,今年对招生考试报名费、考务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考务费已包含电子档案摄像等费用;原向学生收取的照像费同时取消。目前,部分市、县仍向学生收取的电子档案摄像费或照像费,必须退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