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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四、联络员应认真做好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登记、呈批、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
  五、在收到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后,联络员应在2日内填写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呈批表,送主管院长审批,并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不属本院办理的,联络员应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转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批转有关法院办理。
  六、承办部门应积极办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一般应在自接到意见、建议或批办件后6个月内办结,并经主管院长审核后,会同联络员答复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的,应由承办部门领导及承办人会同联络员向特邀监督员作当面答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提前经联络员向特邀监督员说明原因。
  七、联络员应热情接待特邀监督员的来访。
  八、联络员应于每月底将本院办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及特邀监督员来访等情况填写报表,上报市高级法院联络室;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年底前报送上述情况的书面总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的规定,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司法及廉政监督的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各级法院严肃执法和廉政建设,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在本市各界人民群众中聘任,任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聘任的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证,并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直、廉洁,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对本市各级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以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一)定期听取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市法院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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