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京高法发[2000]159号 2000年5月22日)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监督内容
特邀监督员对本市各级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
二、监督形式
特邀监督员就上述监督内容,按照《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利后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程序
1、特邀监督员应认真分析情况反映人反映的问题,
在确认该问题内容清楚,基本客观、真实并需要法院查办的,可向市高级法院或有关法院提出;
2、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时,需填写特邀监督员情况反映表,签署意见,并附所反映问题的有关书面材料;
3、可随时向市高级法院或有关法院的联络员询问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可要求当面听取办理情况说明;涉及具体案件的意见、建议可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承办法院在对案件作出裁判后予以答复;
5、依法做好情况反映人的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
6、对有关法院的处理结果或联络员的工作有意见的,可向该院院长或主管院长反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工作规则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全市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特邀监督员工作,健全制度,确保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市高级法院办公室内所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联络室(以下简称联络室)为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机构;各法院应确定一名主管院长、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负责特邀监督员工作。
三、各法院应为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以各种方式主动向特邀监督员介绍法院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等情况;各法院应积极协助市高级法院组织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并可通过市高级法院联络室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本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