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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
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湘价费字第170号 2000年6月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员会):
  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0)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在制定2000年秋季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杂费:全省统一按农村和城区(指县城关镇以上的区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代收费:分为省定项目及标准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两个部分。省定项目及标准部分包括书籍课本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保健费、校徽及档案费、帮困保学费共五项;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包括作业本费、班费、寄宿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计算机课本书籍及维护费、英语课书籍资料费共八项。作业本费、班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成本、服务内容制定收费标准;寄宿费、计算机维护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
  3、借读费:省定最高限额为每生每期:小学100元、初中150元。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挂牌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见附件三)可按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
  从2000年秋季起,调整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实行省管收费项目、分级制定收费标准的政策。普通高中阶段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
  1、学费。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区)三级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学费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②坚持以生均培养成本为最高收费限额、并实行逐步到位的原则;③根据本级区域内普通高中不同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社会信誉制定相适应的有区别的收费标准。各地生均培养成本依据《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定期核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代收费:限于由学校统一购买的书籍课本和作业本,书籍课本必须执行省教育厅正式文件发布的用书目录,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作业本价格由市(州)物价部门从严核定,学校按实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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