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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申报企业有自主版权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稿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
  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复核

  第七条 申报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填写《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和《江苏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定申请,经审查同意,逐级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软件开发企业证书及软件产品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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