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
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289号 2000年6月12日)
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9]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