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增长、一优先”,确保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基本的办学条件。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财政不得减少或者抵顶对学校的拨款。
七、中小学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代办费由学校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定期结算,不允许挪作它用。学校学杂费等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调用中小学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违者将按挪用教育经费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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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 │徐淮盐连宿 │苏锡常宁 │通扬镇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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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杂费 │60 │70 │6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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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中杂费 │90 │100 │9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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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住宿费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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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学借读费 │省内异地借读190,外省来我省借读250 │杂费另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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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中借读费 │省内异地借读340,外省来我省借读3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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