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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增长、一优先”,确保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基本的办学条件。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财政不得减少或者抵顶对学校的拨款。
  七、中小学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代办费由学校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定期结算,不允许挪作它用。学校学杂费等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调用中小学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违者将按挪用教育经费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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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          │徐淮盐连宿  │苏锡常宁   │通扬镇泰   │       │
├──────────┼───────┼───────┼───────┼───────┤
│1.小学杂费     │60      │70      │6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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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中杂费     │90      │100      │90-100    │       │
├──────────┼───────┴───────┴───────┼───────┤
│3.中小学住宿费   │100                      │       │
├──────────┼───────────────────────┼───────┤
│4.小学借读费    │省内异地借读190,外省来我省借读250      │杂费另交   │
├──────────┼───────────────────────┤       │
│5.初中借读费    │省内异地借读340,外省来我省借读3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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