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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96号 2000年6月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一、对2000年1月1日至各局接到本通知之前,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床、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已开出的普通发票,如购货方要求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给予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研定。
  二、购买方须持有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销货方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原件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退回的普通发票所注明的金额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同时在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上注明“换开”字样,收回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将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连同收回的普通发票联粘贴在原普通发票记账联背面,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方注明原普通发票记账联会计记账凭证的凭证编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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