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金饰品价格
体制和金饰品零售环节试行价、费分离的通知
(苏价工[2000]106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改进金饰品价格管理,加快金饰品价格形成机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推动金饰品工艺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公平竞争,根据
国家计委《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后决定:改革我省金金饰品价格体制,在金饰品零售环节试行价、费分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管理、放结合的金饰品价格管理体制金饰品价格实行管、放结合的管理体制。
足金饰品实行政府定价;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原有差率管理的规定。
二、在金饰品零售试行价、费分离的计价办法。
在零售环节:对足金饰品试行金价与加工费分离的计价办法,足金饰品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加工费两部分构成。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按克重计价。
足金饰品基准价格包括出厂(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
足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基金配售价格×(1+材料差率)
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足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1+零售差率)
足金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省物价局制定,分别暂定为12%、26%。
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配售价格的调整情况及时公布。
足金饰品的加工费标准根据品种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分戒类、项链类、挂件类、手镯类、摆件类等五大类分别制定,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见附件。省辖市物价局部门在省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外采足金饰品也参照上述办法作价。
三、金饰品零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足金饰品基准 价格和加工费标准,并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所售金饰品的成色、重量、基准价格和加工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0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物价局
2000年6月7日
附表:
足金饰品加工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