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外埠在京销售药品价格的通知
(京价(药)字[2000]241号 2000年6月9日)
本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已进行价格登记的部分外埠在京销售的药品价格,请按我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按公布价格执行,不得超过公布价格。需要调整登记价格的药品,由本市药品经营单位报到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重新登记。
二、凡属中管品种,在国家计委未下达价格之前执行此公布价格,国家计委下达价格后,执行国家计委价格。
三、有关经营过程中的折扣、折让问题仍按京价(药)字(1997)第24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