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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非民政救济的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非民政
救济的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167号 2000年6月1日)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收容遣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有支付能力的非民政救济的收容遣送人员适当收取有关费用。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市(州)收容遣送站收费标准:
  食、宿费每天每人15元(按实际收容天数计算),收容遣送费每人次280元(包括收容期间的被服、卫生、查询、教育、遣送交通费用等),医疗费用按实收取。
  2、县(市)收容遣送站收费标准:
  食、宿费每天每人10元(按实际收容天数计算);收容遣送费每人次200元(包括收容期间的被服、医疗、卫生、查询、教育、遣送交通费用等)。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对象。
  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仅适应于收容遣送人员中的非民政救济对象,且有实际支付能力的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上述人员中无支付能力的应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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