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京市对
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0]203号 2000年6月7日)
南京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南京市试行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的请示》(宁价工(2000)233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决定在北京西路99号银城小区、北京东路43号公交一村小区、长虹路后街小庄子小区等三个小区,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包括电卡表用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三个小区用电量情况,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