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二[2000]2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清理、检查工作,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2000]124号文件精神,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清理、检查投资税工作时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清理、检查投资税工作的时间安排,我市投资税的清理、检查工作完成时限,由原2000年11月底提前至2000年9月底。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单位清税申报时限,特别是重点投资项目要优先安排。清税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局。
二、关于清理、检查建设项目范围问题
1、对1991年投资税开征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过登记、申报、清算款手续的应税项目,(违法占地项目,只包括已经规划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均属本次清理、检查范围,都要严格按照市局京地税二[2000]124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2、对1999年12月底以前已改变用途的“零税率”跟踪项目,考虑其实际情况,可由各区县局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此项检查亦于9月底前结束。
三、关于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签约时限问题
为确保投资税清税、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大向纳税人宣传的力度,要求所有应办理清税手续的纳税单位,在2000年6月15日前办理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签约手续。各区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签约情况,同时为便于各区县局开展工作,市局亦将定期通过“邮箱” 将已掌握的专项审计签约项目情况发送给有关区县局。
对在2000年6月15日前未与中介机构签约,经核实确属不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纳税人,均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手续,统一由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对查出的应纳税款,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滞纳金加收时间可启于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