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苏价工[2000]178号 2000年6月2日)
金陵石化公司、扬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二公司《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金陵石化财[2000]第004号)、《关于调整计划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扬股财[2000]3号)收悉。
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上扬,使得以原油为原料的原油化工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液化气的生产出现亏损。为缓解生产企业的困难,保证燃气市场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适当调整液化气的出厂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陵石化公司2000年供南京市计划内液化气为 3.3万吨,其中1.8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250元执行;1.5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500元执行。
二、扬子石化股份公司2000年供南京市计划内液化气0.4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25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