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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计费基数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计费基数问题的批复
([2000]湘价房字第162号 2000年6月1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市攸县物价局《关于对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计费基价的请示》(攸价字(2000)007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的计费基价问题,省物价局、财政厅(1997)湘价房字第53号文件规定,将原按“房屋现值”改按“房屋面积”计征。在省里未下达新的统一标准之前,各地市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在不突破原标准的基础上,测算出按面积计征的收费标准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对“房屋现值”含义的界定。房屋现值即房屋现在的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旧房可按当地政府颁布的或物价部门审核的房屋重置价计算,其公式为: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成新率;新房可按建安造价或有权部门核定的建安工程决算额计算。如有争议和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可作为计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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