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停止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材[2000]024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材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停止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决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停止审批。原已经审批的准用证、供应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的准用证和供应资格申请,符合原审批条件的在6月30目前颁发临时准用证或临时供应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6月30日以后未能办理准用证审批的建筑材料,凭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含市建委发布的建筑材料应用技术规程)抽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参加本市各建设工程的材料招标投标,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已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淘汰产品的建筑材料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要求和市建委规定选用建筑材料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