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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湘国税函[2000]152号)


  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各地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申报入库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狠抓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等的精神,一方面,要加强对储蓄机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提高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另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深入各储蓄机构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一年一度的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即将到来之际,各地要加强对手工操作的储蓄机构扣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并督促及时入库。
  二、严格规范申报表填报,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目前,各地申报表填报很不规范,缺项漏项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应予高度重视,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按规定填报,以确保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储蓄机构经常联系,积极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对不能就地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同时,各地要搞好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征管资料应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及代办点名单、申报表、税款入库凭证、征收台账等。
  三、认真开展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自查和检查工作。为迎接总局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各地要积极主动、有步骤地开展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自查和检查工作。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义务人登记情况,扣缴、申报、入库情况及资料档案管理情况。为了检查计息扣税软件的使用情况,验证各类储蓄机构使用扣税软件计算出来的税款是否正确,省金融机构统一开发的软件由长沙市局负责检查,各地金融机构自行开发的软件,由所在地市州局负责检查。通过检查,要确保代扣代缴义务人正确计算代扣税款,及时申报入库税款。对于各地的检查情况,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开展一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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